三槐王氏懋公支系宗族联谊会章程
三槐王氏懋公支系宗族联谊会章程
(2014年2月15日联谊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槐王氏懋公支系宗族联谊活动,团结全体族众,发展家族事业,建立和谐家族,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宗谱族规族训,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槐王氏懋公支系指洪武十四年(1381年)朝廷调北征南后屯军贵州毕节的王懋公之后世子孙。
第三条 联谊会活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并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三槐王氏懋公支系联谊会的性质属宗族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联谊会年会原则上每五年(当年清明节前后)召开一次,其职责是: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2、适时制定、修改本会章程;3、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4、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报告和财务报告;5、讨论决定家族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活动中心设在镇雄县城;理事会按照区域,下设镇雄分会,毕节、大方分会,清镇、安顺、黔西、六盘水分会,彝良分会。
理事会职责:1、依照章程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家族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和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条件:
(一)热心家族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在家族或支系中有较高威信;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理事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负责抓好所分管的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族史文化研究室、法律援助中心、联络组、财务组、监察组开展工作。人员设置及职责:
(一)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职责:负责家族简报编发、家族档案收集及整理;根据理事会要求,办理家族会务;负责协调各组工作,同时做好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
(二)族史文化研究室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职责:负责家族历史文化的研究和建设工作。
(三)法律援助中心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人。职责:负责为有法律需求的族人提供帮助。
(四)联络组设组长一名和副组长若干名。职责:负责总会与分会、分会与分会、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联络等工作;设计、制作、管理王姓懋公支系网站等。
(五)财务组设组长一名和副组长若干名。职责:负责活动经费预算、筹措、收支、管理和决算工作。
(六)监察组设组长一名和副组长若干名。职责: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和审查资金收支的合理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背章程行事、违规使用资金且情节严重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懋公后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分性别,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分为长期会员、定期会员和年度会员,但凡一次性捐资10000元人民币以上者为长期会员;参加集资创利捐助者,在其捐助期内为定期会员;一年一度按制度缴纳会费者为年度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咨询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四)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权和决策权;
(五)会员(含配偶)和其直系长辈九十寿年(含九十寿年)以上,凡自愿举行生日庆典活动者,联谊会给予慰问;会员(含配偶)和其直系长辈仙逝时,联谊会给予祭奠。
(六)会员及其含配偶和子女享有科技、法律、教育、文化获助权;
(七)享有民事纠纷调解的权利;
(八)其他。
本条五、六款由本人向所在分会提出申请接受审查,报本会理事会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
(二)主动联系宗亲,扩大本会影响;
(三)精诚团结,关心会员,为会员及其家庭提供科技、法律、教育、文化等帮助;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每年清明节前后一月内为年度交纳会费时间;
(六)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七)其他。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有效时限按第十条之规定办理、年度会员的会员期自缴纳会费的当年清明节至次年清明节,逾期不续缴会费者视为退会。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于会费、赞助费及其他捐助。
第十五条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基数为有稳定收入的人员100元,其他人员30元。独立核算并自行支付各种活动费用的分会可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家族成员为家族事业提供赞助,超过会费部分为赞助费。个人提供赞助费情况,适当时酌情以一定形式载入谱册;赞助一万元以上者,享受终身会员待遇。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
(一)本会日常运转、宗亲联络、资料编印;
(二)激励求学、慰问老弱、帮助抗灾排难等;
(三)其他必要开支;
(四)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均属义务工作,无工资及补助。
第十八条 资金支出坚持公开、合理、节约原则,严禁徇私、贪污挪用。
日常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长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监察组长讨论决定后支付。
第十九条 资金由本会理事会和各分会或活动组调节使用。各分会或活动组所收会费和名单应于每年五月31日前上解(报)联谊会理事会,上缴联谊会理事会会费比例为30%,按《章程》规定自行支用70%。独立核算并自行支付各种活动费用的分会可不再上缴联谊会理事会会费。
第五章 活 动
第二十条 家族活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定期为每年清明节左右,不定期则因事而定。
第二十一条 活动内容:
(一)研究族史,理清支系世系,不断汇归懋公支系的族系,适时续编修编家谱;
(二)修缮祠墓,保护族史文化遗产;
(三)组织开展清明节祭扫活动;
(四)组织开展经济、科技、法律、教育、文化等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激励求学、慰问老弱、帮助抗灾排难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族规族训等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合法、合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运转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后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族人代表的监督下,合理合法继续用于发展家族事业。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