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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槐王氏西南族人文化联谊会章程

编辑:三槐王氏西南族人文化 时间:2014-08-19 点击:

 

三槐王氏西南族人文化联谊会章程

 

(2014年8月  日西南三槐王姓族人代表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槐王氏西南族人文化联谊会活动,团结全体族众,发展族人文化,建立和谐家族,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宗谱族规族训,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槐王氏西南族人指居住于西南地区的三槐王姓后世子孙。

    第三条  联谊会活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并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三槐王氏西南族人文化联谊会的性质属宗族文化研究联谊、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  联谊会组织机构:

    (一)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联谊会年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与任务是:1、听取和审议联谊会工作报告;2、适时制定、修改本会章程;3、选举产生联谊会会长、副会长;4、审核、批准联谊会工作报告、监事报告和财务报告;5、讨论决定家族其他重大事项。

    (二)联谊会常设机构为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活动中心设在镇雄县城;联谊会下设支系分会或联络组。

    联谊会职责:1、依照章程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家族重大事项。

    支系分会或联络组在其支系中代表联谊会组织和落实有关事宜,亦可独立组织本支系族人进行活动。

    第六条  联谊会设会长一名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联谊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增补由联谊会会长会议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程序决定。理事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条件:

    (一)热心家族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在家族或支系中有较高威信;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所分管的工作。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会长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并负责组织协调会长、副会长,及其各支系分会或联络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联谊会下设分会(联络组)于各支系。各支系的分会(联络组)长,及其分会(联络组)其他组成人员由各支系族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联谊会下设办公室、族史文化研究室、法律援助中心、财务组、监察组开展工作。人员设置及职责:

    (一)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职责:负责家族简报编发、家族档案收集及整理;根据联谊会要求,办理联谊会会务;负责协调各分会(联络组)工作,同时做好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设计、制作、管理“西南三槐王姓网站”等。

    (二)族史文化研究室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职责:负责家族历史文化的研究和建设工作。

    (三)法律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人。职责:负责为有法律需求的族人提供帮助。

    (四)分会设分会长一名和副分会长若干名,联络组设组长一名和副组长若干名。分会或联络组职责:负责总会与分会(联络组)、分会(联络组)与分会(联络组)、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联络等工作;为“西南三槐王氏网站”组织提供有关文稿。

    (五)财务组设组长一名和副组长若干名。职责:负责活动经费预算、筹措、收支、管理和决算工作。

    (六)监察组设组长一名和副组长若干名。职责:负责监督联谊会工作和审查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背章程行事、违规使用资金且情节严重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西南地区三槐王氏后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分性别,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分为长期会员、定期会员和年度会员,但凡一次性捐资10000元人民币以上者为长期会员;参加集资创利捐助者,在其捐助期内为定期会员;一年一度按制度缴纳会费者为年度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咨询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四)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权和决策权;

    (五)会员和其直系长辈九十寿年(含九十寿年)以上,凡自愿举行生日庆典活动者,联谊会给予慰问;会员和其配偶或直系长辈仙逝时,联谊会给予祭奠。

    (六)会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科技、法律、教育、文化获奖(助)权;

    (七)享有民事纠纷内部调解的权利;

    (八)其他。

    本条五、六款由本人向所在分会提出申请接受审查,报本会联谊会核准后酌情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

    (二)主动联系宗亲,扩大本会影响;

    (三)精诚团结,关心会员,为会员及其家庭提供科技、法律、教育、文化等帮助;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每年首月(公历)内为年度交纳会费时间;

    (六)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七)其他。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有效时限按第十条之规定办理。年度会员的会员期为自缴纳会费的当年(公历),逾期不续缴会费者视为退会。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于会费、赞助费及其他捐助。

    第十五条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基数为有稳定收入的人员100元,其他人员50元。分会(联络组)亦可在本支系范围内自行酌情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家族成员为家族事业提供赞助,超过会费部分为赞助费。个人提供赞助费情况,适当时酌情以一定形式载入谱册或族史资料;一次性赞助一万元以上者,享受终身会员待遇。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

    (一)本会日常运转、宗亲联络、资料编印;

    (二)激励求学、慰问老弱、帮助抗灾排难等;

    (三)其他必要开支;

    (四)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开展联谊会工作均属义务工作,无工资及补助。

    第十八条  资金支出坚持公开、合理、节约原则,严禁徇私、贪污挪用。

    日常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会长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由会长、副会长及监察组长讨论决定后支付报销;5000元以上开支的由联谊会会长会议集体决定后支付报销;。

    第十九条  资金以本会联谊会和各分会(联络组)分别独立核算,并按章程在其所属范围内支付各种活动费用。各分会或活动组所收会费和名单于每年(公历)2月底前上解(报)联谊会,各分会或活动组上缴联谊会会费比例为20%,自行按《章程》规定活动事宜支用80%。

第五章  活  动

    第二十条  族人活动实行以分会为主,因事而定,适时开展。

    第二十一条  活动内容:

    (一)研究族史,理清支系世系,适时续编修编本地区三槐王氏支系族史世系材料;

    (二)修缮祠墓,保护族史文化遗产;

    (三)组织开展经济、科技、法律、教育、文化等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激励求学、慰问老弱、帮助抗灾排难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族规族训等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合法、合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运转时,由联谊会会长会议提出终止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后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族人代表的监督下,合理合法继续用于发展家族事业。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谊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